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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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他们的职责是代表被告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确保审判过程公正,确保被告享有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确保被告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告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都有权利被认为是无罪的,直到被证实有罪。辩护律师负责确保这一权利得到法律保护并得到充分执行。他们会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提供辩护策略,以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合法辩护。他们会与被告合作,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被告的情况,并准备辩护策略。辩护律师会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分析证据,现场辩护,并为被告提供法律建议。他们的目标是推翻控告,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责。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包括保护被告的权益和利益。他们会确保被告受到公平对待,并确保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辩护律师还会向被告解释法律程序,帮助其理解控告的严重性以及可能面临的后果。他们还将与检察官和法庭进行交涉,寻求对被告有利的解决方案。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在于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他们通过为被告提供合法的辩护,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并保护公众利益。辩护律师的职责是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正义得到伸张,防止错误判决和滥用职权。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是被告的法律代表,致力于保护被告的权益、提供合法辩护、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他们的工作对于保障公正审判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法律分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到底有没有用?各种说法都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者认为,所涉及的案情不同,律师所起作用也是不同的。对于证据确凿的“铁案”,你让律师辩护成无罪,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在多数情况下,律师能够代替委托人监督司法机关公平的判案,本身就是一种胜利,你说对吧!“请律师,怕花钱;不请律师,又怕吃亏”,针对这一现象,“四哥有法说”给大家聊一下,如何理解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

一、感觉律师没啥用的原因:

1、犯罪嫌疑人及亲属对律师期望太高,这是造成误解的主要原因。罪有法定,犯罪嫌疑人触犯哪个罪名,就适用哪一条法律定罪量刑,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谁都不能逾越法律。例如盗窃十万元,明明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你却希望律师辩护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想争取缓刑,这是不可能的事。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亲属对法律不熟悉的情况下,更容易道听途说。

2、有些律师为揽案子乱忽悠。律师的收入与经手的案件有关,不代理案件没人给他发工资。有名望的律师手头案件可能忙不过来,新入行或者没名气的律师却没有案子做。律师事务所也就会安排这些手头没有案件或者案件少的律师去接待来访者。有的律师为了让委托人签下委托合同,违背职业道德或明或暗的乱承诺、乱忽悠。3、委托人与律师沟通不够。律师只能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了解案情,并不一定了解全部情况,对新发生、发现的情况缺少针对性准备,容易临时“抓瞎”或者错失良机。

4、律师经验不足。术业有专攻,虽说律师都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对所有法律门类都略知一二,但他们都没有能力精通所有的法律,所以就有专业律师的说法。他们专攻某一门法律,专接某一类案件,时间长了就有了知识和经验积累,处理某类案件就得心应手。例如你经过熟人介绍,让经常处理离婚案件的律师去给诈骗犯辩护,肯定没有专业律师顺手。

5、与司法机关认识的差异。前边说的罪由法定,但现实中的案情千差万别,无法都拿法律条款死搬硬套。公诉机关认为是A,律师认为是B,最后法官认定了A。律师也显得十分无奈,律师毕竟是替犯罪嫌疑人说话的,不是法官。

二、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作用: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具体条款可以查《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在此不罗列,以下内容简单介绍:

1、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亲属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会见的,律师却可以持手续直接会见,在律师允许范围内传达双方信息,安抚受惊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等,同时监督侦查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别乱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违法行为可以及时向有权机关反映。如发现办案机关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等。

2、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卷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就可以申请阅卷,了解具体案情以及司法机关掌握了什么证据,及时制定辩护策略。如果不请律师,犯罪嫌疑人亲属是没有办法看到这些的。

3、审判阶段:

这是最关键的阶段。律师根据案情实施辩护策略,与公诉机关据理力争,试图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使审理朝着犯罪嫌疑人有利方向发展,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无罪或者从轻处罚。

三、哪些刑事案件没有必要请律师: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律师参与。例如醉驾,被交警抓到了,也抽血化验了,驾驶员也承认喝酒了,法官会根据醉酒程度在六个月以下判处拘役,基本上没有浮动余地,这种情况就没有必要花上万元费用去请律师。究竟哪些刑事案件没有必要请律师辩护呢?“四哥有法说”总结了几点,不足之处请大家留言讨论。

1、所犯罪行较轻,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

2、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没有争议的、证据确凿的;

3、没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对于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法律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就可以学习掌握的。如未成年人等。

特别提示:

1、如果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没有能力请律师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服务中心申请免费律师。

2、如果有必要,可以分阶段请律师,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如只请律师申请取保侯审等。

四、如何让律师发挥最大作用?

1、详细了解律师的作用,不要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简单的说,律师就是代替犯罪嫌疑人及亲属监督司法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他不是法官,只能希望他尽力而为。

2、正确选择专业律师,不要认为远路的和尚都会念经。有的人喜欢花大价钱去请大城市的律师,却忽视了本地律师的优势。本地律师熟门熟路并有一定的人脉,办案更快捷高效。例如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案件,熟悉当地风土人情的律师就容易把握要点。

3、委托事宜要谈清,越具体越好。例如希望律师多去探望在押人员,可以规定会见的间隔时间,每增加一次多付多少费用。不能随心所欲的增加律师负担,因为他们都不会经手一个案件。

4、保持良好的沟通,多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毕竟是从事诉讼活动的专业人士,犯罪嫌疑人和亲属还要多尊重律师建议,不要自以为是。结束语:

虽然有人说律师是穿上法袍的买卖人,谁给钱就替谁说话,但在我国现阶段,他们为推动法治建设、弘扬正义、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对于本文所列观点仅是一家之言,欢迎朋友们留言讨论。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询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律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一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以防限制辩护人行使这项权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8、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关问题已在辩护权的有关论述中论及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

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实施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角色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聘请的律师是称之为辩护人,也称呼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关论文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辩护是一个过程,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审判共三个阶段,辩护人在这三个阶段分别有不同的作用。1、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2、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3、审判阶段开庭前会议、为开庭做准备工作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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